执行常识
涉房地产开发企业财产执行疑难问题梳理《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该争议已经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当事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8种财产为了规范执行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对现行有效的执行规范进行了梳理,形成了一套以操作规程为核心、覆盖执行工作各重要节点的执行案件办理规范。小编整理了“规范”当中不得查封的财产相关内容,供法律人办理执行案件参考使用。
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20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以下20种情形可以追加被执行人。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并非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所有行为可以提出异议。执行监督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等执行救济是两个不同程序,是作为两种不同的纠错机制同时存在的。执行监督行为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执行监督行为不服,不应再行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予以救济,否则将导致程序的循环往复。如对执行监督行为不服,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另行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执行标的多轮查封下案外人的救济路径实践中,很多债务人遇到生产经营困难时,会选择向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向自然人举债,一旦资金链断裂,各债权人通常会选择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下简称查封措施),进而出现多个债权人对同一执行标的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形。
网络司法拍卖中撤销与悔拍的区分认定网络司法拍卖中的撤销是指拍卖成交后,基于法定事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悔拍是指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致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形。撤销与悔拍作为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两种非正常结束的情形,单从概念上看二者有明显的不同,司法实践中存在竞买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剩余款项,超期后又提起网拍撤销执行异议的情形。该情形是否属于悔拍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属于撤销,需要经过执行异议程序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悔拍,应直接由执行实施部门处理。
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150%的;(例:南京三人以上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若拟执行的“唯一住房”面积达到50×150%=75平方米,便可认为超过生活所必需)
审理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案件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执行异议案件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均衍生于执行程序。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审查原则。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直接关系到被执行主体、执行标的财产的确定以及执行程序的顺利推进,其审理原则在追求公正的同时也应提高效率。
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与相关程序的协调对接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争议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执行标的由执行案件当事人受让的,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