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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常识专栏简介

执行常识

  • 本案申请执行人提起的另案代位确权之诉应否受理
    日期:2023-06-06 点击:79次

    本案申请执行人提起的另案代位确权之诉应否受理法院裁定中止对案涉争议房屋的执行时已一并告知了甲享有提起异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如果甲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许可继续执行之诉,而是另行起诉要求对案涉房屋进行确权,此时涉及的执行标的相关基础法律关系,须在申请人许可执行异议之诉中查明相关的实体权利的性质及其归属,故对甲另行提起的代位确权诉讼,依法予以驳回。

  • 以物抵债调解书能否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日期:2023-06-04 点击:310次

    以物抵债调解书能否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以物抵债调解书的性质是给付性调解书,其只是对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其实质内容是债务人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履行债务,并非对物权权属的变动,需要债务人一方自愿履行或法院的强制执行方能实现,因此,以物抵债调解书不具有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力,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 超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的应予纠正
    日期:2023-05-30 点击:90次

    超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的应予纠正,实际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概念,因其规范情形之特定性,故应在该规范所涉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才适宜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作出认定。

  • “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的4种方法
    日期:2023-05-27 点击:445次

    “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的4种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不等于案件的实质性执行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日期:2023-05-25 点击:61次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执行法院能否查封不动产的使用权?
    日期:2023-05-25 点击:51次

    执行法院能否查封不动产的使用权?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对案涉对地下商业兼人防工程有经营、使用权和有偿转让、出租、抵押的权利。被执行人的上述合同权利具有财产性价值,执行法院对案涉商铺的使用权进行查封,查封范围及内容为商铺使用权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出售或抵押,并未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具有事实依据。

  • 抵押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案外人不能以其系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为由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日期:2023-05-16 点击:42次

    抵押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案外人不能以其系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为由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 涉房地产开发企业财产执行疑难问题梳理
    日期:2023-04-21 点击:69次

    涉房地产开发企业财产执行疑难问题梳理《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该争议已经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当事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8种财产
    日期:2023-04-05 点击:77次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8种财产为了规范执行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对现行有效的执行规范进行了梳理,形成了一套以操作规程为核心、覆盖执行工作各重要节点的执行案件办理规范。小编整理了“规范”当中不得查封的财产相关内容,供法律人办理执行案件参考使用。

  • 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20种情形
    日期:2023-04-03 点击:40次

    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20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以下20种情形可以追加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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