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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 执行常识

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债务人子女名下也不能阻却执行

日期:2022-10-1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债务人子女名下也不能阻却执行

执行实务中,如果法院强制执行的房屋登记在债务人子女名下,但法院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认定房屋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财产,其子女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并据此认定该子女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但反之,如果被执行人是登记为房主的子女,父母在法院强制执行房产时提出执行异议,称自己是案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请求阻却执行,法院是否应当将该房屋认定为其父母的财产,而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呢?

笔者认为,在子女对外产生债务后,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即使房屋系父母购置,也不能阻却执行。

首先,从适用法律角度分析,无论房屋买卖和产权登记法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还是民法典施行后,对房屋权属的判断都是以登记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不论是原物权法的第十四条还是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均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对执行房屋的权属判断应当以产权登记部门登记的业主为权利人。

其次,子女依法有权接受父母对其购房款或案涉房屋产权份额的赠与,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不应当否认其效力。无论民法典还是原合同法,均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那么在案涉房屋已经登记在子女名下后,应认定子女接受父母对其购房款或案涉房屋产权的赠与合法有效。

综上,即使不动产是由父母出资,但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在子女成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并执行。父母以其为实际出资人要求阻却执行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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