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常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
房屋办理了预告登记的否可以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法院认为预告登记的性质,不是现实的不动产物权,而是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是指在确定的财产登记还不具备时,为了保全将来财产变动能够顺利进行,而就相关的请求权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本身仍是一种债权的保全手段。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及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相关问题探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只是一种顺位权,不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不能起到阻却执行的效果。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案外人不能以其对该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执行。此外,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
不动产查封的相对处分禁止效力为了实现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在对不动产的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首先要对不动产进行查封,查封后,债务人对查封不动产的处分权受到限制,产生处分禁止的效力。处分禁止效力呈现出绝对效力与相对效力的分歧,《强制执行法(草案)》肯定了效力的相对性,即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但处分禁止效力相对性的具体内涵仍不够清晰,有待进一步分析明确。
其他法院对经法律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采取保全措施不能影响权利人已经取得的权利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是否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变更,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并无法律规定该权利因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而丧失。权利人取得权利后,其他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不能影响权利人已经取得的权利。
执行案件“终本”后,法院还“管”吗?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支付宝账户、财付通账户、公积金账户等财产登记信息。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然能够查到财产,但是该财产暂时无法处置。
执行和解协议不是执行依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上述条款并未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执行和解协议”,这也说明执行和解协议并非执行依据。
关于财产查封,你须知的十问十答“法官,被执行人有房有车,可以查封吗?”在执行中,法官经常收到类似疑问。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可以说是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核心措施,本文就将针对当事人关于财产查封等执行措施的主要疑问进行解答。
对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不服怎么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所规定执行复议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的权利,且均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是通过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充分保障。
流拍抵债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异议人无证据证明对流拍抵债房产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请求中止申请执行人以涉案房产抵债、优先受偿拍卖款,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