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常识
基于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处理被申请人或申请人不服执行法院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在裁定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文书制作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文书事实部分,总体上应按照执行行为的发生时间及争议产生与处理的逻辑顺序制作。首先应写明执行依据的裁判内容,并依次写明执行过程、执行异议诉辩情况、异议审查情况、异议之诉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辩情况、本院查明及认定的事实情况。二审裁判文书也应基本遵从上述文书制作方法。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益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规则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排除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益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因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一般应围绕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案外人基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金钱债权执行中,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第八条所规定的生效裁判、仲裁裁决或者强制执行裁定所取得,原所有权人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案外人基于被执行人向其购买的不动产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案外人基于借名买房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金钱债权执行中,执行法院对案涉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后,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且系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由提出异议的,应裁定驳回异议。由此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外人基于房屋合作开发或联建关系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执行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与他人显名合作联建开发的房屋采取查封或执行措施,案外人作为合作联建开发合同的另一方,以其对房屋享有共有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的,不予支持。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对案涉房屋停止执行的,应根据双方之间合作联建的基础合同法律关系的审理,区分以下情形予以处理
案外人基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下简称征收安置房)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案外人基于无证房产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执行法院对无证房产予以现状处置,案外人以其对该无证房产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为由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应依法受理,并对是否许可执行或不予执行该执行标的作出裁判,但不得就无证房产予以确权或判决案外人对此享有所有权。
案外人基于不动产共有关系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执行标的为共同共有且不可分割的,当事人对共有权及其份额无异议的,应裁定驳回其异议,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交代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