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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常识专栏简介

执行常识

  • 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可排除强制执行
    日期:2022-03-13 点击:178次

    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其就案涉项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所涉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本案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故本案施工方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可排除该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理知识点
    日期:2021-12-26 点击:735次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理知识点(1)一般应当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行判断。至于是否作出具体的确权判项,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而定;(2)案外人未提出确权或者给付诉讼请求的,不作出确权判项,仅在裁判理由中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是否排除执行的判项即可;(3)案外人既提出确权、给付请求,又提出排除执行请求的,人民法院对该请求是否支持、是否排除执行,均应当在具体判项中予以明确;

  •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知识点
    日期:2021-12-26 点击:391次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知识点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原《合同法》第286条(《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原)《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

  •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知识点
    日期:2021-12-26 点击:126次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知识点(1)如果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是确权裁判,不论作为执行异议依据的裁判是确权裁判还是给付裁判,一般不应据此排除执行,但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确权裁判申请再审;(2)如果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是给付标的物的裁判,而作为提出异议之诉依据的裁判是确权裁判,一般应据此排除执行,此时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对该确权裁判申请再审;

  •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知识点
    日期:2021-12-26 点击:155次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知识点(1)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裁判将执行标的物确权给案外人,可以排除执行;(2)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裁判,未将执行标的物确权给案外人,而是基于不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有效合同(如租赁、借用、保管合同),判令向案外人返还执行标的物的,其性质属于物权请求权,亦可以排除执行;(3)基于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有效合同(如买卖合同),判令向案外人交付标的物的,其性质属于债权请求权,不能排除执行。

  •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金钱债权案件中案外人(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一般买受人)执行异议之诉知识点
    日期:2021-12-26 点击:177次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金钱债权案件中案外人(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一般买受人)执行异议之诉知识点金钱债权执行中,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一般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被法院支持:(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只要有向房屋登记机构递交过户登记材料,或向出卖人提出了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等积极行为的,可以认为符合该条件。买受人无上述积极行为,其未办理过户登记有合理的客观理由的,亦可认定符合该条件)。

  • 最高法院执行局法官会议纪要汇编
    日期:2021-12-16 点击:98次

    最高法院执行局法官会议纪要汇编《执行工作指导》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主编并连续发布的强制执行理论与实务指导系列丛书,设有执行局法官会议纪要专栏,登载专题会议纪要相关内容。本期内容源自《执行工作指导》(第73-77辑)中发布的法官会议纪要。

  • 小产权房、无证房、预售商品房统统能执行
    日期:2021-04-17 点击:89次

    小产权房、无证房、预售商品房统统能执行各省根据自省的现状,及依据《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等相关法律纷纷出台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江苏省为例,为解决执行工作中较为突出的疑难问题,统一全省执行尺度,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苏高法[2018]86号》的解答,供参考。

  • 房屋次买受人权益排除出卖人的债权人强制执行的审查规则
    日期:2021-02-25 点击:94次

    房屋次买受人权益排除出卖人的债权人强制执行的审查规则未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房屋的次买受人对房屋的权利能否排除出卖人(即开发商)的债权人强制执行,在先买受人的权利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排除强制执行的要件时,是否可当然得出次买受人的权利也可排除强制执行的结论。该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值得分析探讨。

  • 唯一一套住房是否可以执行
    日期:2019-11-18 点击:122次

    唯一一套住房是否可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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