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11月17日第8版 作者 :卢国平,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导读:《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共有人在共有财产被查封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获得的析产判决,能否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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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没有区分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是确权裁判还是其他类型的裁判,即只要在查封后作出的另案裁判,无论该另案裁判基于何种基础性权利,均不能排除执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如此,便产生了一个问题,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被查封后的析产判决是否属于《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能否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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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辨析
1.共有财产被查封后的救济途径。根据《查扣冻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此种情况下,案外人认为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系共有财产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经法院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实践中,因被查封的共有物尚未分割,囿于执行程序的效率性及异议审查的形式审查原则,案外人所提的排除执行异议大多被执行法院驳回。此时,共有人可采取以下方法进行权益救济:一是通过与被执行人协议分割财产,并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以解除执行法院对其共有财产的查封;二是通过提起析产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分割财产并确认权属,进而请求法院解除对相应财产的查封。
2.案外共有人的主张及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提出异议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既包括主张所有权的案外人,也包括主张共有权的案外人。后者是以共有权为由,主张在一定范围内排除执行,即要求排除执行自己的份额。
《查扣冻规定》第十二条为保护基于共有关系提出异议的案外人,设定了专门的保护路径,即允许该类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析产。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可以在执行异议中提出确权请求,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裁判。此类“查封后判决”系法定可以排除执行的判决,解决的是财产权利的归属及分配问题,裁判文书生效后各共有人之间对共有财产的份额得以明确,也解决了执行标的能否执行的问题,即能否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被法院执行,从而有别于《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9条也强调,要严格执行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定。
综上,根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标的物被查封后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无论该另案基于何种基础性权利,均不能排除执行。但根据《查扣冻规定》第十二条,标的物为共有财产的,可以例外。共有物被查封后,案外共有人主张权利,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析产或提起析产诉讼,通过审判程序确定其份额。显然,此时的析产诉讼判决是推进执行工作的依据,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在案外人共有份额范围内是可以排除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