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支持承包人要求支付尚欠工程款本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二审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能否判决发包人承担工程欠款的利息损失?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认为,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理解应当客观全面,不能机械和片面。承包人之所以未主张工程款利息,是基于合同有效的认识,二审法院在认定双方当事人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不能以承包人没有主张工程款欠款利息而简单予以发回重审。如果承包人基于合同有效提出了违约金主张,而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清楚,损失确定明了且未超出当事人请求的数额范围,从司法为民和提高诉讼效率出发,人民法院可以不将案件发回重审,直接判决发包人承担工程欠款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