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
执行程序中不可以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定进行追加。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因超出法定情形,人民法院不予追加。债权人有确凿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以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不能通过执行程序中的追加被执行人程序来直接裁定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执行中虽以物抵债但未全案终结,案外人仍有权提执行异议,法院裁定将被执行房屋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得到完全清偿,但因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若案外人在”以物抵债裁定“之后而在”终本执行裁定“之前主张对已抵债现有实体权益提起执行异议的,法院不得以“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已执行终结”、“其所提异议超过异议期限”为由驳回其异议。
实际施工人提出异议,主张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如何审查处理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承包人享有的工程款债权,准备处置发包人名下的不动产时,经常会碰到实际施工人主张对该不动产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某货运公司与某物流公司房屋强制腾退执行案因违约多级转租引发的房屋强制腾退执行案件中,由于承租、转租主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该类纠纷的执行需要合理考量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程度减少执行活动对租赁主体生产经营的影响,维护稳定的市场租赁关系。
网签房屋能否强制执行本案争议焦点是已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在执行程序中是否属于物权期待权应予保护的范围。商品房网签备案是不动产管理部门的一项服务或者管理措施,如房屋买卖中进行了网签备案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会显示该房屋已经被签约,可以避免一房多卖,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公示原则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动产区别于动产,以登记为公示公信效力,只有登记变更才能转移所有权。在房屋未进行不动产产权登记变更前,买受人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其地位与一般债权人并无太大差别。
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是否可以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子女以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或者有自己的份额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以及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解除查封或者停止执行的,不予支持。但在处置房产前,需要对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详尽调查,对处置后变价款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依法进行执行。
因避税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 请求排除法院执行未获支持案外人以无力承担过户费用、合理避税两年后办理过户登记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情形非常常见。购买商品房取得物权需要依法缴纳相应税费以及办理过户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对此应有充分认知。若法院认可无力承担过户费用、合理避税等导致未能办理过户登记属于可以排除执行的情形,实际上鼓励了案外人的偷税漏税行为,架空了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和税收管理制度,会对社会公众起到消极指引作用。
被执行人能否以名下房产实际为案外人所有主张安置费本案中,张某在被法院强制拍卖一处不动产后,名下仍有一处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不动产,不符合给付租房资金(即被执行人主张的安置费)的条件。后裁定,对于张某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张某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除被拍卖的不动产外,张某名下仍有一套不动产,其以案涉已拍卖房产为唯一住房为由申请安置费用,缺乏事实依据。后驳回复议请求,维持原裁定。
卖房过户却不愿迁出,强制腾退交付申请人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督促其积极履行义务,后执行人员凌晨上门将被执行人陈某传唤至法院接受谈话。但陈某以准备再审、家属不知情、欲返还购房款等理由拖延履行,导致房屋迟迟不能交付申请执行人。执行人员向其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以“最后通牒”形式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陈某仍熟视无睹,对是否迁出案涉房屋不作表态。
购房人已付房款虽未达到总价款的50%,但明确表示愿意将剩余价款按照法院要求交付执行的也可排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