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能否以名下房产实际为案外人所有主张安置费?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王芳,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被告张某借钱不还,原告刘某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归还原告刘某320万元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仍未归还欠款,刘某遂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有两套不动产,遂立即查封,同时对其中一套不动产予以评估、拍卖,后拍卖得款260万。扣除执行费等费用后,执行法官拟就余款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对此,被执行人张某向法院提出,其名下虽登记有两套不动产,但未被拍卖的一套不动产只是案外人王某为了贷款事宜而临时过户至其名下,并无真实的交易,张某既不住在内,也不是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实际所有人为王某),故张某要求法院给其安置费补偿。经审查后,法院未同意其安置费申请。现被执行人张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在拍卖款中扣留人民币25万元作为其安置费,并停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拍卖款。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张某在被法院强制拍卖一处不动产后,名下仍有一处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不动产,不符合给付租房资金(即被执行人主张的安置费)的条件。后裁定,对于张某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张某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除被拍卖的不动产外,张某名下仍有一套不动产,其以案涉已拍卖房产为唯一住房为由申请安置费用,缺乏事实依据。后驳回复议请求,维持原裁定。
【评析】
执行中,为了均衡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居住权,对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的,如申请执行人同意,可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作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保障费用。具体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除已被拍卖的一套房产外,还有一套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被执行人虽称此未拍卖房产实际为案外人所有,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薄载明的情形,故其以未拍卖房产实际为案外人所有,主张安置费的执行异议请求不应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