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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7-08-28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11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2-4-2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成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推进。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房屋管理、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办公室设在房屋管理部门。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承担《实施细则》规定的区(县)政府的相关具体工作。

区(县)相关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履行职责,互相配合,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二、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工作。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要设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其性质为事业单位),具体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事务性工作。

各区(县)负责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中心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编制,保障其正常开展工作。

三、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所的组建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和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在本区(县)现有房屋拆迁公司的基础上,通过归并、整合等方式,组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所接受本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工作。

原有的房屋拆迁公司名称和房屋拆迁资质可以继续保留,到完成此前已接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基地的相关业务为止。

四、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规范

各区(县)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明确的基本原则,执行各项规定程序,做到过程全透明、结果全公开。

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信评议制度,成立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居(村)委的干部以及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的评议监督小组,并可以吸纳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推荐或者选举的代表参加。评议监督小组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全过程实行监督评议。

各区(县)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及《上海市信访条例》,切实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对信访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

五、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的管理

本市实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管理。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要在每年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会同区(县)发展改革等部门拟订本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经区(县)政府同意后,报市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的内容包括,拟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性质、项目名称、拟征收范围、项目审批办理情况、被征收户数、被征收房屋类型、建筑面积、补偿费用筹措情况、拟启动时间等。

六、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的实施

市房屋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市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信息化监督管理。同时,提供规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电子协议示范文本,逐步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实行条形码落户管理。

各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所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七、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启动

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区(县)规划部门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告知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后,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开展房屋调查登记和补偿方案拟订等工作。

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列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后,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开展房屋调查登记和补偿方案拟订等工作。

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区(县)政府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目的和拟征收范围报市房屋管理部门,由市房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房屋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后,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开展房屋调查登记和补偿方案拟订等工作。

八、关于旧城区改建的就近地段范围

《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就近地段范围,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确定。在确定就近地段范围时,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被征收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内的,就近地段范围可以为被征收房屋所在的行政区域或者相邻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被征收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外的,就近地段范围一般为被征收房屋所在的街道、镇(乡)行政区域范围内。

九、关于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

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会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审核。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的,要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房地产权属、租用公房凭证、身份证、实际居住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状况核查且将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实施细则》规定进行核查、认定和公示。

十、关于作出补偿决定前的居住困难审核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能符合居住困难条件但未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且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居住状况的核查、认定后,报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应当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对涉及相关价格涵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认定等实际操作中的问题,由市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相关意见。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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