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中家庭人员结构变化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3-24 【作者】 【来源】
京住审字〔2015〕34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制度,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5号)等文件规定,从尊重家庭发展变化客观规律,公平合理配置住房保障资源角度出发,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资格审核中涉及的家庭人员结构变化情况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已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家庭人员数量和结构变化,涉及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原申请家庭成员中的未婚子女与他人结婚组建新家庭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请。
(二)原申请家庭成员中夫妻一方离婚后与他人再婚组建新家庭,且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已经分割完毕,并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并不受离婚原则上满三年的期限限制。
二、已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按政策规定减少保障人口的,从原申请家庭中分离出的人员可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其中因离婚而分离出的人员,除与他人再婚组建新家庭申请外,应当遵守离婚原则上满三年的期限要求。
三、各类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家庭人员数量和结构变化的,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206号)规定如实申报。经审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资格变更,并相应调整配租配售标准;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相应保障资格。资格变更中从原申请家庭分离出的人员,以及被取消原保障资格的人员,可按届时政策规定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
四、一个家庭只能配租或配售一套保障性住房,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再次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的,不予受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解决过渡需求的,仍按照《关于石景山区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的批复》(京住审字〔2012〕9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做好历史数据清理和新申请家庭审核分配工作,遇有问题及时反馈我办。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