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专项清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3-27 【作者】 【来源】
财资函[2015]1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对于有效保障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提高事业单位房屋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规性,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有关规定,深入了解和掌握中央级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有关情况,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奠定基础,财政部现统一组织中央级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专项清查工作。
一、清查范围
所有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房屋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中央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清查内容
纳入清查范围单位截至2015年3月31日正在出租出借房屋的有关情况。具体包括出租出借房屋的坐落、权属情况、面积、入账情况、价值、合同签署情况、承租/借用方、承租/借用时限、租金收入等。
三、组织方式
各中央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清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纳入此次清查范围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清查本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通过“中央级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清查申报系统”(系统外网地址:http://www.susubao.com:66),准确如实填报《中央级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清查申报表》(附件1),于2015年6月底前,逐级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主管部门应当于7月底前,完成对所属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自查情况的核查工作,审核汇总相关数据,通过“中央级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清查申报系统”填报《中央级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清查汇总表》(附件2),撰写《中央级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清查报告》(格式见附件3),报送财政部。
为了保证工作质量和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性,财政部将对部分单位房屋出租出借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各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此次清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要求按时完成清查工作。
联系方式 资产管理司:张 戈 010-68552809
财政部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