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宏观调控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0-13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监察部等部委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已出台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加强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和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贷款需求。
二、落实国家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相关政策,加强税收稽查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力度。
三、在本市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在市内六区范围内只能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权属登记手续。
四、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
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出让政策规定。规范编制拟供地块出让方案,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严格制定土地出让的规划和建设条件,将套型面积比例、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严格土地出让价款收缴及开竣工时限监管,对存在拖欠土地价款、不按期开工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限制其新购置土地。
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土地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加强用地和建设监管,确保项目按期开工、竣工。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加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六、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全市应进入预售资金监管的所有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监管范围,预售资金全部缴入监管专用账户,确保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安全。
建设、规划、国土房屋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建立联合执法、动态巡查、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现场日常巡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擅自突破住房套型结构比例、不按土地出让合同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无故拖延开竣工时间、违反销售时限和方式要求等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违法违规企业名单。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