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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专栏:北京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房屋交易纠纷律师,房产交易律师陪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交易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定金,购买商品房的主要事项,如何支付商品房购房款,商品房买卖抵押贷款登记手续,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导致预售合同无法履行纠纷;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商品房质量纠纷;面积差异纠纷;装修质量纠纷;设计变更纠纷;按揭贷款纠纷;开发商隐瞒抵押纠纷;开发商一房二卖纠纷;因开发商违约而产生的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查拟购买商品房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建设项目是否合法;调查拟购商品房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对购买商品房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处理商品房购买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 商品房买卖维权对策选择
    日期:2015-12-30 点击:242次

    商品房买卖维权对策选择《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严先生拥有售楼员的口头承诺担保,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 售楼人员虚假支招无法兑现,能否退房
    日期:2015-12-29 点击:566次

    售楼人员虚假支招无法兑现,能否退房通过办理假证件,骗取银行贷款属违法行为。如果售楼人员诱导购房人用违法途径获得优惠,涉嫌欺诈消费者。购房人因不愿违法而要求退房,开发商无权扣除违约金。

  • 购买预售商品房应当注意什么
    日期:2015-12-28 点击:220次

    购买预售商品房应当注意什么已经交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和预售的前提条件,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的房屋是非法建筑。购买者要在购买前要求验证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证,以确保该房屋的合法性。

  • 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买房人需要注意什么
    日期:2015-12-27 点击:250次

    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买房人需要注意什么购房前一定要审查开发商的“五证”,主要包括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开工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这些证书是证明开发商、销售商资格的关键凭证。如果没有它们,预购人完全有权怀疑其身份是否合法,有权拒绝其提出的任何要求。

  • 房屋不存在时,能否要求返还房屋所有权
    日期:2015-12-27 点击:311次

    房屋不存在时,能否要求返还房屋所有权因为我国《物权法》所称的物,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均为有体物,看不见、摸不着的抽象权利不属于我国《物权法》所称的物。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是能够区别、具有具体指向、能够确定的物。虽然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例外:“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但是,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

  •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
    日期:2015-12-27 点击:367次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双方所签协议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被确认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则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损失

  • 如何防范商品房认购书定金纠纷
    日期:2015-12-26 点击:195次

    如何防范商品房认购书定金纠纷商品房认购书一般由开发商自行制定,内容详略程度差异较大。一般认购书约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义务主要有两项:根据认购书约定的条件在将来某个时间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认购书约定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还负有对认购书未作约定的事项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公平协商的义务。

  • 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问题精析
    日期:2015-12-26 点击:264次

    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问题精析此种情况实际上属于认购人恶意履行谈判义务的情况,应当适用定金罚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判断认购人的过错,存在一定困难。对此,我们应当就购房者提出异议的理由是否正当来判断其是否存在过错。异议理由正当的,可以认定购房者无过错,定金应当返还;异议理由不正当的,可以认定认购人有过错,定金不予退还。

  • 商品房买卖合同谈不拢可否要求退定金
    日期:2015-12-26 点击:320次

    商品房买卖合同谈不拢可否要求退定金针对购房“定金”该不该退还的问题,购房前签订认购协议并收取定金,是目前房地产市场中开发商普遍使用的以“小定”吸引和确定目标客户的营销手段,但签订认购书、缴纳认购金或定金并非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房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价格昂贵,因此法律对此做了特殊的要求,规定房屋买卖行为要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加以确认。

  • 借名买商品房 一般认定有效
    日期:2015-12-26 点击:239次

    借名买商品房 一般认定有效律师提醒,并非所有的借名买房行为都有效。借名买经济适用房通常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无效。经济适用房是国家的政策性住房,对申购的审核有严格的标准,只有符合标准的,才可以申购经济适用房。因此,国家明令禁止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并对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做出限制。一般情况下,借名买经济适用房的会被认定为无效。但也有例外,根据北京市高院最新出台的政策,如果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是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符合上市条件的,这种情况下,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借名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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