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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专栏简介

案件快报

  • 业主可以要求共享单车运营方在建筑区划共有部分设置禁停区
    日期:2023-12-30 点击:29次

    业主可以要求共享单车运营方在建筑区划共有部分设置禁停区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作为共有权人的任何业主均对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共享单车扎堆停放在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侵害了业主正常通行的权利,还存在消防隐患,因此,业主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 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日期:2023-12-29 点击:28次

    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一方当事人以通知形式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须以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为前提。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 关于抗拒证据保全的侵权及损害赔偿认定
    日期:2023-12-29 点击:52次

    关于抗拒证据保全的侵权及损害赔偿认定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掩盖不法行为,逃避法律责任,往往不配合,甚至采取对抗行为以抗拒法院证据保全。对此,对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将作出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事实推定,并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将此情形作为侵权情节予以考量。鉴于此,诉讼参与人应当严格遵守诉讼诚信原则,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共同构建公平公正的司法秩序。

  • 土地租赁使用权不属于用益物权,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规制
    日期:2023-12-28 点击:24次

    土地租赁使用权不属于用益物权,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规制土地租赁使用权不属于土地用益物权,其本质上属于债权,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 政府启动的“城中村改造”“新城镇建设”等农村集体上的土地整合项目,是否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
    日期:2023-12-26 点击:31次

    政府启动的“城中村改造”“新城镇建设”等农村集体上的土地整合项目,是否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土地管理法》是土地管理利用的基础法律,该法规定了土地性质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情形。对发生在农村集体上的土地整合项目合法性的审查,应根据土地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来明确是否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对土地性质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否则,不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 征收范围内合法房屋被违法强拆后,行政赔偿事宜是否可以另行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违法征收后的赔偿与合法
    日期:2023-12-26 点击:36次

    征收范围内合法房屋被违法强拆后,行政赔偿事宜是否可以另行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违法征收后的赔偿与合法征收的补偿标准如何把握?

  • 预告登记不保障预告登记人物权变动请求权之外的其他请求权的实现
    日期:2023-12-25 点击:31次

    预告登记不保障预告登记人物权变动请求权之外的其他请求权的实现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虽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已经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了预告登记及抵押权预告登记,该登记具有公示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已经登记的预售房屋产权应归登记的权利人即曹某一所有,曹某一基于买卖行为取得了案涉房屋的物权,因此某银行不能对抗曹某一对该案涉房屋行使物权保护之权利。

  • 房屋买卖合同因法院改判而最终解除的,买受人损失的确定
    日期:2023-12-25 点击:26次

    房屋买卖合同因法院改判而最终解除的,买受人损失的确定房屋买卖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故此,在认定本案原告即房屋买受人不具有违约情形的情况下,被告即卖房人未能厘清房屋产权,在原告履行支付购房款义务后,未能向原告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原告据此主张被告赔偿损失成立。但仍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以何标准确定损失;二是如何判断确定的损失是否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案涉合同条款性质和效力的判断
    日期:2023-12-22 点击:51次

    案涉合同条款性质和效力的判断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以及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土地转让协议书》名为转让,实为承包,但合同有效的认定均属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土地转让协议书》内合同条款表述清楚,有相应对价,且有甲农场于协议签订当日向县土地管理局提交的《土地转让证明书》为证,能够判定案涉合同为土地转让合同,且该合同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再审拟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甲农场的诉讼请求。该意见为多数意见。

  • 何某与刘某、赵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2-22 点击:38次

    何某与刘某、赵某赠与合同纠纷案生效裁判认为,何某将唯一住房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卖给儿子刘某,该行为不同于一般的买卖行为。结合书面协议的约定,应认定该行为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即何某将案涉房屋赠与刘某,刘某负有保障何某居住、赡养何某的义务。因刘某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法院依法支持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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