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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 >> 审判

张某与史某珍、路某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等再审检察建议系列案

日期:2024-06-0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张某与史某珍、路某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等再审检察建议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3日,购房人张某通过房产中介路某毛与卖房人史某珍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购买史某珍坐落于南京市浦口区园胜路××号房屋一套,房屋转让价款为102万元,史某珍配合张某办理过户;若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至中介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起诉。

后张某以史某珍未依合同约定配合办理过户为由,起诉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上述购房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过户手续。2020年1月19日,固始县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当庭调解确认上述购房合同有效且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2020年3月11日,固始县法院按上述调解内容作出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各方。

调解书生效后,张某向固始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4月26日,固始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张某。2020年5月13日,南京市浦口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上述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

此外,吕某等3名购房人均通过路某毛以上述相同方式签订合同,起诉并执行过户。

二、监督与再审情况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4起民事调解案件均存在同日受理、同日结案、同一原告代理人、同一被告代理人以及同一房产中介等异常情况,可能存在虚假诉讼行为,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经调查查明,2019年9月,张某等4名购房人与史某珍等房屋所有人为规避南京市新购房屋5年或3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交易政策,通过固始县房产中介路某毛签订格式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固始县法院;为达到使房屋尽快过户目的,路某毛找到固始县法律工作者周某、吴某峰分别担任原、被告代理人,在固始县法院提起4起民事诉讼,均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尽快配合过户;固始县法院经审理后均调解结案,调解生效后,张某等人立即向固始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房屋已过户到张某等人名下。2022年10月14日,固始县检察院向固始县法院提出4件再审检察建议,同时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向该法院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固始县检察院将相关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及相关审判、执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移送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

固始县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启动再审程序。2023年1月3日,固始县法院作出4份民事判决,均判决撤销原调解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4份一审民事判决已生效。固始县法院采纳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健全完善内部印章管理、案件把关、文书审核、流程监督等制度。固始县法院针对本辖区此类案件开展专项倒查活动,依法纠正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起诉的35起类似案件。

固始县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搭建协作机制,会签《关于加强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协助配合工作的意见》,形成虚假诉讼联防联惩共治格局。

三、典型意义

房屋限购政策是国家坚持“房住不炒”总原则,压投机保民生,实现居者有其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实践中,有的购房人、房产中介为规避限购政策,利用协议管辖的方式在异地提起诉讼,获得虚假裁判文书,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实现所购房产顺利过户,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破坏司法权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检察机关精准发现异常线索,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查明事实,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同时,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会商、凝聚共识。人民法院及时作出回应,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纠正个案,并同步开展系统排查,自行纠正一批类似案件。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强化协同治理,联合其他部门会签防范惩治虚假诉讼协作配合意见,就加强涉房屋限购等案件重点甄别、审查把关、有效监督等健全机制,推动形成信息互通、情况互商、数据共享的协同治理格局,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合力推动政府民生政策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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