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的违约金标准人民法院不宜调整
——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安徽某房地产公司、南京某房地产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7-2-086-001。
裁判要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该违约金标准体现了国家维护国有土地交易市场正常秩序的意志,不属于土地出让合同的双方能够任意协商达成的条款,不能简单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标准进行评判。该违约金标准对土地出让合同的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具有督促守约和惩罚违约的功能。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
案例索引:一审: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3民初155号民事判决(2019年11月19日);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终178号民事判决(2020年8月4日);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084号民事裁定(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