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报
工程发包给个人, 个人再雇的人工作中受伤是否工伤?尽管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情形下,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是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但这种特殊保护不能随意进行扩大,因为在工程的转包、分包情形下,劳动者至少是在间接为承包单位提供服务,因工受伤害的劳动者是在承包单位的经营活动范围内受到伤害,由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符合工伤的基本逻辑。
海阳某风电公司诉上海某海洋工程公司、新加坡某公司、香港某实业公司、黄某海上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本案标的高达2亿元人民币,涉及日本、新加坡、香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关系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海上风电产业发展等关键问题。法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审判智慧,平衡兼顾各方利益诉求,在船舶扣押、听证和解、履行协商等方面积极作为,实现了中外各方共赢,体现了办理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法院能动履职的典型案例,发挥了海事审判在打造现代海洋经济发展高地方面的作用。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必须明确具体,不能仅作出笼统表述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基于现有的法律依据,即“法无授权不可为”。除了“有法可依”之外,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还必须是明确具体的。因为只有这样,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明确知道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从而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权利救济。
一审中未提及工程质量问题,二审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二审法院可以不予准许本案系再审申请审查案件,应围绕着鑫马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关于质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实际施工人中途退场,价款未结算,已完工程价款如何确定?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等应否从实际施工人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
违法分包的情形下,工地干完活了,还能要到钱吗?该找谁要?在建筑行业领域,实际施工人这一专业术语经常出现。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单位、工头等。为避免实际施工人陷入“苦恨年年压金线,为他人做嫁衣裳”的境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以及行使代位权的权利。
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企业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企业对取得的土地应当积极利用,不得造成闲置。征缴土地闲置费是政府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法定手段,有利于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行政机关在闲置土地执法中,应当严格遵守、准确理解和运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关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审批程序等规定。
如何认定监护人擅自处分被监护人房产的行为涉案房产系牟某某所有,马某系牟某某的母亲,虽然与牟某某的父亲牟某已经离婚,且在离婚协议时约定抚养权为牟某所有,但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动,并不会影响双方都是孩子监护人的事实,马某仍然是牟某某财产的监护人。虽然牟某某的房产系其父亲与祖父母共同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牟某某名下,系牟某某的个人财产。
使用笼统用语表述违约责任的,法院应根据具体违约情节确定违约责任和违约金数额
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安徽某房地产公司、南京某房地产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