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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 >> 审判

“包工头”发生工伤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日期:2024-05-2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文源 满脑子如果 阅读随记

广东省英德市一建筑工程发包人是一自然人,其将一商住楼建筑项目发包给一建筑安装公司,双方签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然后,该发包人又再次与另一自然人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指定其为该商住楼建筑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也就是“包工头”。就这样,建筑安装公司也派员在现场进行管理,自然人这个“包工头”也在现场进行管理。然后,一天,该“包工头”在工作时间猝死在工地上,家属以该建筑安装公司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当地的人社局做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他们认为“包工头”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建筑安装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自己不是用工单位,“包工头”既不是他们的员工,也不是他们转包的对象。英德市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于是案子诉到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那么,“包工头”的死亡,到底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呢?

一审、二审法院都认为“包工头”与建筑安装公司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之间存在分包、管理与聘用的事实,因此驳回了上诉。

我们最后再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

首先从各项文件和公示信息可以确认的是,该商住楼项目的总承包方是建筑安装公司,因为“包工头”作为一个自然人,是不可能能成为一个建筑项目的合法承包人的。那既然总承包方是建筑安装公司,经营管理和后续的转包分包本应都经该公司之手,可是工地上却出现了一个怪现象,那就是独立于该建筑安装公司的自然人“包工头”成为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对于这种怪现象,建筑安装公司明显是知道并默许的,因为对于发包人又与“包工头”另行签订施工合同,他们既未提出异议或者主张解除之前的施工合同,反而配合“包工头”以公司名义施工,委派工作人员参与现场施工管理。那么法院就此认定了“包工头”要么就是建筑安装公司违法转包的,要么就是挂靠,要么就是借用了建筑安装公司的资质。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建筑安装公司都逃不了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既然享有承包单位的权利,也应当履行承包单位的义务。你允许自然人利用资质挂靠施工,理应当承担被挂靠单位的相应责任。你们虽然未直接签订转包合同,但是允许挂靠就表明已经形成事实上的转包关系。

然后退一步,建筑安装公司和英德市政府又说了,好好好,就算是存在项目转包或者挂靠关系,但相关法律规范仅规定“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或者“包工头”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公司才可能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你“包工头”自己伤亡了,不该由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法律确实有这么一条规定,这个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有讲过,就是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如果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工人发生工伤事故的话,由该承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但是,该规定说的是受聘用的工人,可没说“包工头”,你“包工头”自知没有用工资质还来承包工程项目,不属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的范畴。

对于这个理由,最高人民法院也确实没有什么更好的理由驳斥,毕竟法律明文写得清清楚楚。

无奈,法院只得说了“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应当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

也就是说,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你别光盯着那几个字看他的表面意思,你得深入地去理解法律的意思、目的、精神。

法院为此做了好几段的论述,有兴趣的朋友自己找来看看,总归就是一句话,“包工头”也应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好吧,最高法院的观点已经很明确了,最后广东省高院、清远市中院及英德市政府的判决和行政复议决定都给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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