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某风电公司诉上海某海洋工程公司、新加坡某公司、香港某实业公司、黄某海上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海阳某风电公司与上海某海洋工程公司及案外人山东某工程咨询公司签订海上风电项目施工协议,海阳某风电公司依约向上海某海洋工程公司支付了定金人民币2亿元。因上海某海洋工程公司未履行合作协议且不返还定金,2023年7月,海阳某风电公司与上海某海洋工程公司、新加坡某公司、香港某实业公司、黄某共同签署协议书,约定上海某海洋工程公司、新加坡某公司、香港某实业公司就上海某海洋工程公司欠付海阳某风电公司的2亿元定金及利息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黄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新加坡某公司作为“长德”轮的船舶所有人同意将“长德”轮抵押给海阳某风电公司。协议签订后,各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海阳某风电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在扣押“长德”轮过程中发现,此轮曾被光船租赁给案外人天津某公司,船旗国由新加坡变更为中国,船名变更为“长德”,但该轮已在2022年底注销了中国国籍,目前已恢复了新加坡国籍和原英文船名,其所有人新加坡某公司已同案外人日本某公司就该船舶的买卖事宜达成了初步意向。考虑到该交易一旦完成将对案件保全及后续判决执行产生负面影响,法院组织本案当事人和日本某公司共同听证,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新加坡某公司协调日本某公司将部分买船款支付给海阳某风电公司,以青岛海事法院为平台转付款项,高效圆满地解决了争议。
【典型意义】
本案标的高达2亿元人民币,涉及日本、新加坡、香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关系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海上风电产业发展等关键问题。法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审判智慧,平衡兼顾各方利益诉求,在船舶扣押、听证和解、履行协商等方面积极作为,实现了中外各方共赢,体现了办理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法院能动履职的典型案例,发挥了海事审判在打造现代海洋经济发展高地方面的作用。
【一审案号】
青岛海事法院(2023)鲁72民初12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