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报
包工头聘用的工人受伤是否构成工伤?责任由谁承担?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俗称“包工头”),该组织或者自然人(“包工头”)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合同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后被告住所地发生变更,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合同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A区法院)管辖 ,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被告将其主要办事机构由A区变更至B区,此项变更并不能改变双方在管辖条款中对被告原住所地的约定。故该案仍应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A区法院)管辖。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被强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城镇临时建设工程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或者逾期未拆除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受赠房产后私自办理过户登记?法院这样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原登记在老钟名下,老刘系法定隐形共有权人,故在老刘就其所享有的财产份额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后,案涉房屋在未办理相应不动产备案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便自钟某名下转移至鞠某名下,该转移登记手续并非系基于老刘的赠与,故有关老刘对小刘的赠与,实质上并未完成权利转移。因此,老刘对其赠与享有任意撤销权,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老刘与小刘于2018年7月4日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书》。
工程款没结算,诉讼时效应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按照《民法典》规定,工程价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起算时间通常是以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但工程实务中,常常会发生发包人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问题,所以导致难以确定工程款应支付的确切时间。那么此种情况下,诉讼计算时效该如何计算?本文通过10个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揭示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房价上涨卖方反悔 买家诉求差价损失 法院:卖方违约,应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委托他人卖房,代理人可以自己把房子买下来吗?在办理房产交接过户手续时,孙某发现自己的房子竟然被林某买走,怀疑林某故意降低评估价,因此不同意将房子卖给林某。林某则称,房产价格是孙某同意的且自己已经支付了价款,要求孙某交房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交房,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装修合同包工包料,瓷砖卖家却将业主告上法庭?原告陈述,其与陈某某所谈的价格为团购价(陈某某承揽被告朱某某及另案陈某甲等人装修事宜),因陈某某不能支付现金,改为与被告直接交易,给原告享受零售价。原告未参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的装修合同。
包工头因工死亡,违法转包的建工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自然人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房、地”分属不同机构登记从而发生不同法院分别查封时如何确定查封顺位?关于房地分属不同的登记机关的情况下,查封土地的效力是否及于房产原本看来不会成为问题,但实践中却确实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比如广东省高院在《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2021)粤执复269号】中,其认为:“复议申请人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