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报
“以 4 万抵 6 万”的团购费谁来退还分析某策划公司与某地产公司的法律关系。某地产公司虽然不承认与某策划公司存在包销关系,但实际上某策划公司确实在售房现场进行推销,带客户前来购房,与某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某地产公司的财务室交付房款开具收据。
支付商铺全部价款并已占有,购房人对商铺享有的民事权益优先于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534号民事判决认为,以商用为目的购买房屋并支付全部价款的购房者对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优先于抵押权。该判决书荣获第五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具有示范性,极具参考性。
购房合同未表述地下车库(人防工程)所有权不得转让,开发商不构成刻意隐瞒和欺诈!地下车库兼具有人防工程性质,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依法不得转让,但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可以转让流通。开发商对地下车库(人防工程)依法享有使用权,其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地下车库的使用权进行转让,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自然资源部公开通报25起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矿产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关系国家经济安全。近年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守国家资源安全底线的决策部署,履职尽责,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矿产资源,依法从严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及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18条仅适用于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形本院认为,原判决在林国洪、黄惠燕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因新鸿源公司逾期办证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林国洪、黄惠燕因新鸿源公司违约所受到的影响,以及新鸿源公司违约性质和程度、合同的履行情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定按年利率2%计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并无不当。
工程抵押权人对于承包人与发包人间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而言,是否属于民诉法第59条可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如果房屋建设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发生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诉讼,该案件一旦确认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必然会影响抵押权的受偿顺序,而且在抵押物价值不足以同时覆盖二者的情况下,还会直接损害抵押权人的权益。故抵押权人对于承包人和发包人间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案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民事诉讼法第59条所规定的“第三人”。
居民身份证所载地址与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经常居住地地址不一致的,应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居住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案涉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在此情况下,案涉合同约定的付款周期条款及违约金条款均应无效,故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城镇户籍工人可参照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主张权利在工程建设领域,实际施工人拖欠工资,城镇户籍工人可以参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向违法发包的建设单位或者违法发包、分包或出借资质的施工单位主张权利;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就实际施工人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前已经转让了股权,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案涉工程款债务发生时,中旅西北公司为沙苑公司股东,工程款债权在中旅西北公司转让股权之前已经形成。2016年,沙苑公司与滕王阁公司签订《项目协议》,双方于2016年4月签订了合同总价为280447800.88元的《施工合同》。《项目协议》《施工合同》签订时,中旅西北公司占沙苑公司51%的股权,是沙苑公司的控股股东,其认缴出资额为10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