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当事人庭后补交的针对对方证据的反驳证据进行书面认定是否有违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国富阳光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燕某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云慧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苏州海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谢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他人提供担保,需依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但在无公司决议的情况下,根据目前公司治理不规范的现实情况,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所提供的担保,如案件事实表明该担保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即可认定公司具有对外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公司为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即便未提交公司机关决议,也应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Ⅱ、当事人在庭审后提交针对对方证据的反驳证据,法院通过对该补交的证据进行书面审查认定,认为不存在新的事实或对案件事实无实质影响。法院这一做法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3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