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报
行为人没有明确的保证的意思表示时,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保证不能成立案涉《车库买卖合同》是房地产公司与潘某鑫、肖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尚欠的车库款也是因该合同产生。根据买卖合同的相对性,尚欠的车库款应由潘某鑫、肖某支付。虽然在《不动产权证办理委托书》中有肖某良的签名并附有括号“担保人”三个字,但是肖某良不是《车库买卖合同》的合同当事人,本身不负有承担支付车库款的义务。
行为人没有明确的保证的意思表示时,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保证不能成立案涉《车库买卖合同》是房地产公司与潘某鑫、肖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尚欠的车库款也是因该合同产生。根据买卖合同的相对性,尚欠的车库款应由潘某鑫、肖某支付。虽然在《不动产权证办理委托书》中有肖某良的签名并附有括号“担保人”三个字,但是肖某良不是《车库买卖合同》的合同当事人,本身不负有承担支付车库款的义务。
孙某诉张某、郭某、张某一占有保护纠纷案孙某系诉争房屋的承租人,当占有人的占有状态具有不法性时,其作为权利人可以对不法占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张氏本人实际使用诉争房屋,对诉争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张某等三人在张氏生前就与张氏共同居住,系诉争房屋的长期使用人,对诉争房屋已形成长期居住的事实,并非诉争房屋的不法占有人。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某房地产公司诉刘某伟、李某伟债权人撤销权案关于某房地产公司所主张的撤销权是否满足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 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权人 撤销权,撤销对象是债务人实施的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或增加财产负担,以致 影响其正常清偿能力,进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刘某伟与李某伟在法院 执行过程中,对房屋设立抵押,北京市卡台区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案设租赁合同涉及关联交易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仅提供证据证明租赁合同无效,并不足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人民法院对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第三人未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其享有的物权
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自愿以房抵债,使其丧失了诉讼时效抗辩权本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也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鞍山供电公司在自愿以房抵债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不应支持。
除非债权人明示,双方对已逾期债务再次约定履行期的,并不免除债务人自逾期之日起的赔偿责任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元集团)因与上诉人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府河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2018)川民初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元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高、阚蓉,上诉人府河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灵、陈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业主诉请拆除电梯但无充分证据证明依法加装的电梯影响其通风、采光及通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联合调解、释法答疑促进业主形成加装电梯共识——何某诉万某排除妨碍纠纷案处理加装电梯纠纷,需要坚持德法融合、情理结合,注重平衡各方利益,推动“共情”促和,寻求加装电梯的“最大公约数”。本案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以“和善”为主基调,注重法理情相结合,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参与,从不同专业、不同角度查找切入点和突破口,兼顾各方利益,做好正面引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力促双方求同存异,化解心结,拉近距离,促进双方达成加装电梯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