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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专栏简介

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北京家庭装修合同律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律师,家庭装修诉讼律师,家庭装修诉讼不存在双倍赔付,家庭装修合同纠纷如何打官司,原告如果起诉装饰公司,需要以下材料:起诉书、家庭装修合同文本复印件和对方收款凭据复印件(发票、收据均可),还要根据法庭的要求进行举证。在家庭装修方面没有统一标准,消费者一旦将被告装饰公司告上法庭,法院需要请第三方来评估、鉴定。法院一般都会找有资质的单位或部门来承担这项工作。

  • 谈谈装修发生纠纷,如何诉讼维权
    日期:2023-09-14 点击:65次

    谈谈装修发生纠纷,如何诉讼维权,本案中,李、韩双方签订的《北京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李先生支付了大部分装修款并办理了装修许可证,韩先生逾期且未动工装修,已经构成违约。李先生向法院提交装饰装修合同原件一份、家装工程保修单原件一份、工商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原件一份、施工许可证原件一份来证明其诉讼主张,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 谈谈装修发生纠纷,如何诉讼维权
    日期:2023-09-14 点击:79次

    谈谈装修发生纠纷,如何诉讼维权,本案中,李、韩双方签订的《北京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李先生支付了大部分装修款并办理了装修许可证,韩先生逾期且未动工装修,已经构成违约。李先生向法院提交装饰装修合同原件一份、家装工程保修单原件一份、工商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原件一份、施工许可证原件一份来证明其诉讼主张,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 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日期:2023-08-22 点击:69次

    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装修对象应为住宅用房,商服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装修不属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主体应为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建设单位为进行成品房销售而实施的批量住宅装修一般不属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 上层住户将卫生间拆除,又将厨房改为卫生间如何处理?
    日期:2023-08-10 点击:46次

    上层住户将卫生间拆除,又将厨房改为卫生间如何处理?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后,为了充分发挥房屋的使用价值,提高房屋的利用率,可对房屋内部结构和空间布局进行合理的优化和改进。但业主就自己的专有部分享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义务。

  •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是否包括装饰装修工程?
    日期:2023-06-02 点击:85次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是否包括装饰装修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装修未签书面合同 价款约定不明惹争议
    日期:2023-05-04 点击:93次

    法院认定双方装修工程造价以鉴定意见书为准更符合本案实际,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判决许某向苏某支付剩余款项44735.72元。双方就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未做约定,法院对苏某请求许某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未予支持。

  • 全包装修“偷换”品牌 装修公司被判赔偿
    日期:2023-05-04 点击:95次

    全包装修“偷换”品牌 装修公司被判赔偿根据罗某提交的施工协议、工程预算书、完工情况、现场情况及双方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针对本案合同中部分项目原告指出的部分细项,如甲公司确存在采用其他品牌代替双方约定品牌建材的情形,属于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可供实际使用的基本标准,因此罗某可以要求甲公司以减少价款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 装修超期致业主无法入住 装修公司被判承担租房费用
    日期:2023-05-04 点击:113次

    装修超期致业主无法入住 装修公司被判承担租房费用由于装饰装修工程需要满足业主个性化需求,不易标准化。施工过程中,施工方会根据业主需求随时修改设计,所以很难精确预估施工期限。另外,承包方由于业务获取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为了获取利益,他们会尽可能多地承接业务而往往忽略能否如约完成施工的问题,从而导致装修项目施工超期完成的情况频发。

  • 施工增项未作明确约定 业主无需支付对应价款
    日期:2023-05-04 点击:62次

    施工增项未作明确约定 业主无需支付对应价款装修公司和胡某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关于争议增项,合同约定“施工期间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胡某主张应予扣除的增项已经双方协商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胡某主张扣除该部分增项3580元的抗辩意见法院予以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胡某向装修公司支付剩余装修款23986元。

  • 改动承重墙被行政处罚 业主与装修公司均需担责
    日期:2023-05-04 点击:217次

    改动承重墙被行政处罚 业主与装修公司均需担责装修过程中,违章搭建、垃圾乱堆等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为自己及邻里日后生活埋下安全隐患。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规定,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另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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