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施工合同的有效与否与建设工程的验收备案无直接因果关系
【裁判要旨】由于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否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在本案中, 实际施工人钟某松系借用浙江八达集团资质进行装修施工的,因此应当认定案涉施工合同是无效的。由于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借用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的,在施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项施工资料以及合格证通常情况下是以被借用资质的单位的名义出具的,因此,即使在无效合同的情况下也是存在工程验收备案的。在本案中,浙江八达集团于2014年已向迪庆观光酒店提交了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并且在申请当日迪庆观光酒店的现场负责人和经理等已对现场进行初步检验并提出了工程质量方面的要求,但在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完毕之后,在经监理工程师说明该项目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迪庆观光酒店并未组织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而是仅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因此,未对工程验收备案并不是由钟某松或浙江八达集团造成的, 而是在于迪庆观光酒店自身长期未组织竣工验收,并且是由于其酒店内部因管理人员变动、长期未实际经营的事实造成竣工资料的丢失,而不在于因案涉施工合同的无效导致工程无法验收备案。因此,迪庆观光酒店不能要求钟某松或浙江八达集团配合办理酒店装修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
【案例文号】(2019)云民终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