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于无效的装饰装修合同中仅约定付款条件,并未涉及工程价款数额等内容的,即使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资参照的情形
【裁判要旨】由于该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范畴,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而案件中的承包人张某清是借用亚厦西南分公司的资质,因此,在此情况下双方签订的《考核责任书》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对应《民法典》793条第1 款) 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在案涉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参照无效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请求支付。但是由于案涉合同中仅对付款条件作了约定,而第2条中“参照合同的约定”主要指工程的计价方法、计算标准等与工程价款数额相关的约定而不包括对付款方式的约定,因此在案涉合同仅对付款条件约定的情况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的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形。因此在案涉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对付款条件的约定对张某清和亚厦西南分公司没有约束力,因此,就双方争议的亚厦西南分公司向张某清应按案涉合同约定附条件支付工程价款的条件不能成就。
【案例文号】(2020)陕民再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