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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装修

家庭装修纠纷之装修工猝死房中,房主能否索赔

日期:2012-03-31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460次 [字体: ] 背景色:        

邓某刚买了新房,请房屋装修公司为他的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期间,一位装修工人在他房内留宿时猝死。邓某十分生气,于是与装修公司解除了装修合同,并要求装修公司赔偿他精神抚慰金5万元、经济损失10万元。但房屋装修公司却认为不是由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故拒绝赔偿。双方就此诉诸法院。

在庭审中,邓某表示,由于装修公司管理上的失误,给自己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以及经济上的损失。此外,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房屋装修公司制定的《施工现场基本规范》第六条规定,施工现场严禁有吸烟、留宿、饮酒等行为。而房屋装修公司让工人在房内留宿,明显违反了这一条规定。另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证明,如待售二手房屋内有人员非正常死亡,将影响房屋的出售。最终法院判决装修公司给付邓某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依法律规定,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业主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解除协议及急救中心的病案记录,可以认定房屋装修公司员工在原告所购置的房屋中死亡的事实。

因装修公司对其员工疏于管理,使得装修工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存在违反公司施工现场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留宿于装修的房内,对此装修公司存在过错。

因邓某购房的目的是居住,而装修公司的工人在该房屋中的非正常死亡,虽然未造成该房屋的损坏,但根据公众的一般心理,必然导致邓某在使用此房屋时产生心理障碍,直接对他形成了精神损害,所以装修公司应该在其过错范围内,对邓某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种损害无明确的衡量标准,所以法院将依据实际损害程度,对原告要求损害赔偿的数额酌情判决。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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