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搬入该房屋不久,王某即发现房屋的墙壁出现裂缝,水管也有漏水的问题。经多方查找原因,王某发现问题出在楼上。原来,楼上住户徐某在装修房屋时,敲掉了承重墙、改变了建筑结构,还改变了原来的水管铺设路线。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鉴定为徐某对房屋的改造和装修行为与王某房屋的受损存在因果关系,而且损害可能进一步扩大。王某与徐某进行协商,要求其恢复房屋原有的建筑结构和管道铺设路线,避免损害扩大和危及房屋安全,遭到徐某的拒绝,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意见分歧
原告王某提出,被告的装修行为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给建筑物的安全和原告的财产造成了损害,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并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徐某提出,被告的装修行为与原告房屋出现的问题没有因果关系,未妨害原告权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物权法》第91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在建设、施工等行为时,负有不得危及邻居土地或房屋安全的义务。这里的不动产权利人既包括所有权人,也包括使用人。 人们在自己的土地上、房屋内施工或建设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给邻居的土地、房屋造成危险,例如在自己的土地上埋水管、挖地窖时,应当预防土沙的崩溃、污水渗漏等事件的发生,以免危及相邻土地的地基安全。此外,人们在自己的土地、房屋范围内的行为方式,不限于法律所规定的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其他只要是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进行营建的行为,都应包括在内。如为地里的庄稼浇水、装修房屋等。
权利人没有遵守此项义务,危及邻居土地或房屋等安全的,相邻的居民有权要求其采取一定措施。如果自己的邻居在建造或者装修时,没有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而使自己的土地或房屋安全受到威胁,居民可以要求对方停止施工、消除危险或者采取其他的必要措施。如果自己的财产或人身因此受到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首先,这种危险应该是由于对方的施工、建设行为引起的。其次,危及的是自己与对方相邻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安全。再次,这种危险必须客观存在,并可能引起更严重的损害后果,如地基动摇、墙壁出现裂缝、房顶渗水等。此外,对方的行为只要危及了自己的土地、房屋等相邻的不动产,不管其是故意还是过失不小心造成的,都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第5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第6条)这里所说的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是上下楼邻居关系,为了原告房屋的居住质量和安全,被告应在装修时承担一定的义务,避免使原告的房屋产生危险。但被告不仅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反而敲掉承重墙,改变墙体结构以及水管的铺设线路,损害了原告房屋的居住质量并危及了房屋的安全,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被告的行为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告应该立即消除危险,恢复建筑结构原状,并且赔偿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