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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装修

家庭装修合同纠纷案之装修企业装修质量低劣、偷工减料、虚报价格等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能否要求双倍赔偿

日期:2012-04-15 来源:北京房产纠纷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 阅读:682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某用多年的积蓄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房屋。在装修的问题上,她也费了很大的心思,千挑万选,最终选中了一家装修公司。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其承诺:以市场最低的价格,提供市场最好的服务。工作人员的诚恳态度和专业形象以及该公司打在报纸上的大幅广告让关某下定了决定。在与该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开始施工后,关某逐渐发现了问题:施工人员根本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完全是在街上临时雇佣的装修工人;装修质量低劣、野蛮施工,给房子留下了安全隐患;装修材料以次充好、偷工减料、虚报价格,比市场价格高出近50%。为此,关某与某装修公司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意见分歧

原告关某诉称,被告在宣传中虚假承诺,误导消费者,装修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虚报价格、牟取暴利,违反了装修合同的约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双倍返还装修款并赔偿损失。

被告某装修公司辩称,被告按照装修合同履行义务,并无欺诈行为。装修合同已经履行,原告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

法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所谓欺诈,法律上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经营者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这里的故意是以当事人对真实情况的明知为前提的,既包括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也包括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第二,一方欺诈的目的是诱使对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三,对方当事人因欺诈才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做出的意思表示是因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情况不真实所致,如果对方当事人知道真实情况就不会做出。《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力、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双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装修者是消费者,装修公司进行装修提供的是一种服务,因此住宅装修也是一种消费行为,也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有关双倍赔偿的相关规定。房屋装修是一项综合整体工程,由地砖、地板、屋顶、墙面、水电气、洁具、灯具等多种项目组成,具有专业性和知识性,消费者在装修过程中常常会遭遇到价格、品牌、质量方面的欺诈。在本案中,被告通过广告和销售人员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在实际施工中,雇佣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装修工人,装修质量低劣、野蛮施工,给房子留下了安全隐患;装修材料以次充好、偷工减料、虚报价格,比市场价格高出近50%。因此,可以认定装修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即按照提供服务的费用(装修价款)的一倍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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