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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

涉及房产物权变动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日期:2012-05-08 来源: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359次 [字体: ] 背景色:        

离婚时已取得产权的,首先应看产权登记时间与结婚时间,无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结婚前或结婚后,只要产权登记时间在夫妻存续期间,应属共同财产。因此,对于夫或妻一方婚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婚前一次性付清房款的,产权登记时已结婚的,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夫或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清首付款,并于婚前完成产权登记,而后结婚由夫妻双方共付按揭款的应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离婚时未取得产权的认定问题,目前有争议。如果严格按照《物权法》登记要件主义的规定,离婚后完成登记的,应属个人财产。但是登记要件主义是一种刚性主义,所以法官在断定是否属共同财产时,还要结合付款时间来看。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于在结婚期间已经付清了房款,仅是补办产权登记的,下列几种情况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夫妻存续期间购买,无论以夫或妻名义或以夫妻双方共同名义购买;第二,婚前以夫妻双方名义购买;第三,婚前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购买,婚前属于共同财产,到婚后为也属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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