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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买卖合同纠纷谁该负违约责任

日期:2012-03-08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 阅读:347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幢千万元别墅买卖不成,张先生指责杨先生不愿卖房违约,后者也指责前者拒签合同属违约,双方对簿公堂。日前,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卖家双倍返还买家定金200万元。
【案情回放】
2009年12月20日,张先生与杨先生、房产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张先生购买杨先生的一幢别墅,房价款为1235万元。次日,张先生支付定金50万元。次年1月20日,张先生与杨先生之母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协商补交定金50万元,定金合计100万元,签订买卖合同日不变。同日,张先生又支付定金50万元,杨先生之母出具收条。签署上述协议书及收条时,杨先生之母没有出具其儿子的委托书。
去年3月7日,张先生与杨先生之母在房产中介签约室再次协商购房事宜,因杨先生未到场无法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发生争执,张先生于是报警。买卖不成,谁该负违约责任?双方协商未果,于是对簿公堂。
【法庭辩论】
张先生诉称,杨先生两次不到场,以实际行动表明他不愿意再继续履行协议,故自己于去年3月31日书面通知杨先生和中介解除三方之间的居间协议,并要求杨先生按居间协议双倍返还定金。他要求法院确认三方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已解除,并判令杨先生双倍返还定金200万元。
被告杨先生则辩称,是张先生在协议约定期间一再违约,拒不与他签订合同,张先生之所以追加定金到100万元,是想以购买房屋为由获取双倍定金,张先生主观上根本没有购房的意思表示,因张先生的行为致使房屋市价下跌,造成自己严重损失,故反诉要求法院认定张先生违约。
【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一致认可解除,于法无悖,予以同意。根据查明的事实,张先生与杨先生母亲签订的补充协议经杨先生追认属有效。在约定签订买卖合同过程中,杨先生两次未到场,其母亲到场也未出具杨先生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杨先生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约定,视为违约,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此案系争房屋是价值千万元的别墅,其实类似纠纷在一般的房屋买卖中也时常发生。买卖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辞典】
《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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