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索赔,是否失权?
答: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348号判决书: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第13条中13.1(3)情形下关于“因以下原因造成计划延误、且无法通过调整消除对年度工程进度计划的影响时,经甲方(哈密和翔公司)和监理确认,计划可适当削减:
(3)因甲方原因使甲供材料出现短缺,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以及13.2款中关于“乙方(中铁十九局)在第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计划以书面形式提出报告,经甲方(哈密和翔公司)和监理确认后方可削减计划”的规定,中铁十九局并未能提交经过哈密和翔公司和监理确认过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中铁十九局关于一审法院认定哈密和翔公司存在未按时供应火工品导致中铁十九局停工的事实又引用《施工承包合同》第13条规定判决中铁十九局失权有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