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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谈谁才拥有写字楼外立面广告位的决定权

日期:2012-03-05 来源:北京房产纠纷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纠纷律师 阅读:504次 [字体: ] 背景色:        

杭州一家银行在2006年购买了杭州城西某写字楼东面的1号商铺用于设立分理处,今年3月开始装修。7月中旬,银行隔壁新开了一家咖啡店,让银行觉得意外的是,咖啡店“未经同意占用了自己的广告位”。于是,银行在一天晚上派人拆除了咖啡店的4块招牌,但此举差点引起冲突。
银行的徐主任表示,咖啡店承租的部分一、二楼都是银行已经买下的产权,在外立面上打店招广告当然得经过银行许可。但咖啡店也觉得挺冤枉:在做店招过程中,开发商说必须征得他们的同意,到指定的位置放招牌,为此方案还改了好几版。但作为大厦的大业主,开发商认为他们对大厦外立面广告权具有决定权,所以店招事宜都得和他们协商。
现在,银行和开发商都认为外立面广告权归自己所有,因此最着急的咖啡店也无能为力。“如果外立面产权如何分配有统一的标准,大家怎么发布广告,只要按照标准做就行了。”咖啡店的一位负责人说。
写字楼外立面归全体业主所有
和普通住宅不同,写字楼外立面是城市公共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美观与否甚至被入驻企业作为仅次于区位的重要因素。因此,外立面怎么做广告、怎么放招牌,是业主非常关心的问题。
在上述案例中,开发商和业主,究竟谁才拥有外立面广告位的决定权呢?
《物权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外立面就属于这个“共有部分”,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这类情况主要涉及的是公共区域怎么界定的问题。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如果在当初售房过程中,业主和开发商有过明确约定,墙面使用权由开发商拥有的,开发商可以行使权利,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属于全体业主;如果广告位可能影响到部分业主的利益,必须经过相关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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