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形适宜采用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民法典》第347条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该条第2款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釆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此可见,我国虽然规定,可以通过出让或划拨形式出让土地,但除了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四种用地外,针对经营性用地及对同一标的存在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情形,都应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