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破产了,购房者权益如何维护
据人民法院公告网显示,截至2019年11月20日,房地产开发商的破产数量已高达446家,平均每天就有1.5家房地产企业破产,创下历史记录。446家房地产开发商,可能涉及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购房者,他们破产了,购房者的权益如何维护?房子还能不能拿到?钱还能不能拿到?
对于已经拿到产权证已经交付房屋的购房者来说,开发商的破产对其影响不大,但是对于已经支付了房款但尚未拿到房屋的购房人来说,开发商的破产直接影响其后续利益能否实现 。
首先需要说明一个问题,已经支付完毕了购房款(包括全款及贷款),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的购房者,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是否对房屋享有物权? 根据物权公示原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进行预告登记的,不具有物权效力。通俗点说就是,你买了房,付了钱,但没有预告登记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还属于开发商的房子,如果开发商欠别人的钱,别人可以查封拍卖你购买的房产。
如果按照上面的逻辑,买了房,付了款,很可能拿不到房,但是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难道法律的制定就是这么的不公平公正吗?并不是这样,其实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处置济南彩石山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请示的答复给了明确的意见,“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由此确立了消费购房者享有破产债权的优先性,维护了广大购房者的利益。
但是最高院的批复,有一个限制就是必须是“消费购房者”且“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款项”。什么是“消费购房者”?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可以理解为“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什么是支付了大部分款项?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应理解为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购房者,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轮为普通债权,受偿机率会大打折扣,甚至一分都得不到受偿。这种情况下,唯有积极诉讼,采取保全开发商财产的措施,才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