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开发商以购房人的名义,与金融机构串通签订“假按揭”合同,以套取银行资金开发房产,显然,各方当事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表示行为与其真实的内心意思不一致,若认定有效,则不但不能还原案件事实,助长了当事人合谋危害国家金融秩序的行为,更使名义上的借款主债务人承担巨额还款责任,而真正的借款使用人即开发商却不承担其应负的责任,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好。因此,应当以该“假按揭合同”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①
①梁蔓冰:《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诉张爱忠、珠海东北金城房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 2008年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