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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欲毁约,申请补发房产证未获支持

日期:2017-06-2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75次 [字体: ] 背景色:        

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欲毁约,申请补发房产证未获支持

摘要:

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然而房屋产权证书原件依约已交房屋中介公司保管,卖方多次索要未果,遂借口“遗失”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补办,不动产登记机关核实情况后对卖方作出不予补证决定,卖方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补发产权证书,法院最终驳回了卖方的诉讼请求。

案情经过:

2015年10月,某市市民李某在房屋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下,将其名下的一套60㎡的住房作价162万元出售给张某,签订三方房屋买卖合同后,李某按约定在张某付清房屋首付款49万元后将房屋产权证书原件交给中介公司保管。

此后,李某不愿再履行合同,既不配合张某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还向中介公司索要其房屋产权证书,多次索要未果后,李某以“遗失”为由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房屋产权证书。

补发申请受理后,市住建委、市规土局网站公示了李某房屋产权证灭失(遗失)并申请补发的声明。在30天的公示期内,中介公司员工在网上看到该公示事项后及时向市住建委提出了异议,同时提交了李某产权证原件、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等材料作为证明。市住建委核查后,通知李某不予补证。

李某收到不予补证通知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市住建委、市规土局不予补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法院判令市住建委履行法定职责,为其补发产权证书。

法院审理经过及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市住建委收到李某补证申请后,依法对该事项进行了公示,在规定的期限内,市住建委对中介公司提交的材料尽心了审查,确认里李某的产权证书并非遗失,而是依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给中介公司保管,进而作出不予补证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执法程序并无不当,符合某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规定,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仍不符,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承认房屋买卖合同及保管产权证等事实存在,但认为其作为房屋产权人,其提出补证申请,市住建委、规土局就应为其补办证书,现行法规未规定房屋产权人申请补发产权证书需要行政许可,即使合同约定中介公司有权保管房屋产权证书,也不能说明该合同为合法有效,其产权证书被中介公司非法扣押,属于广义上的“遗失”。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发房屋产权证的前提是房屋产权证书存在灭失或遗失情形,而李某案涉房屋的产权证书不属于此情形。根据中介公司提供的材料可以初步证明其占有案涉房屋产权证书是基于合理事由,李某与中介公司之间关于返还案涉房屋产权证书之纠纷,可以通过另案起诉解决,而不能通过要求市住建委、规土局补发证书的方式予以规避。市住建委、规土局在本案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故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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