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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主张二手房卖方继续履行贷款面签义务

日期:2016-08-2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33次 [字体: ] 背景色:        

能否主张二手房卖方继续履行贷款面签义务

在当前二手房买卖中,买方通过贷款购房的情形非常普遍。其中,有一个重要的环节为贷款面签,即:买卖双方到场对贷款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签署相关文件。面签要求双方当事人均必须到场,都需要签字。如果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毁约不肯配合办理贷款面签及后续过户等手续时,法院能否判决卖方履行配合买方办理贷款面签行为呢?我们首先看一个案例: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14日《江×与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2436号】,原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贷款面签手续必须由当事人刘×本人到场并亲自完成。然而,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不能亦不应对公民的个人意志进行强制性干涉。鉴于江×在不能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不能支付全部购房款项,其相应的支付能力不能达到约定的支付金额。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无法得到该院的支持。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现江×首先要求刘×配合其办理贷款面签手续,而所谓的配合办理面签手续,即刘×本人须到银行协助办理批贷手续。由于面签须刘×亲自到场办理,因此即使法院作出支持性判决亦无法强制刘×本人到银行配合办理,从而亦不能实现江×的诉讼目的,故一审法院未支持江×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此案例以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不能亦不应对公民的个人意志进行强制性干涉为理由,判决不支持卖方履行配合买方办理贷款面签行为,最终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作者认为,此判决理由是值得商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如果该项行为义务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据此,作者认为贷款面签行为作为不可替代履行的行为,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并且卖方贷款面签的结果是在银行和买方形成借款关系,与卖方并不形成实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存在卖方个人意志是否意愿的问题。从另一角度,买方只能通过贷款购房的情况下,如果卖方只要不履行配合贷款面签行为就可以轻易解约的话,势必给交易的稳定性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我们认为此判决是值得商榷的。有幸的是,同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下来的2014年10月13日《徐润鹏与张华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6676号】判决了徐润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张华新到贷款机构办理剩余购房款人民币二百九十九万元的贷款申请手续并协助张华新将徐润鹏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张华新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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