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建筑房产专题 >> 二手房律师

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点评一起委托售房纠纷案件

日期:2016-02-1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73次 [字体: ] 背景色:        

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点评一起委托售房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张浩通过北京市的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服务,反复对比后经考虑最终看中了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套房屋,该中介公司称此房屋的产权人李大海已经与其签订《委托协议书》,李大海委托中介公司出售该房屋并代为办理出售该房屋的相关手续,委托期限为:“自签订《委托协议书》之日起至中介公司售出该房屋止。”
随后中介公司向张浩出示了李大海的身份证、图章等证件,以李大海的名义与张浩签订了《房屋定购协议书》,约定李大海将该房屋售予张浩,购房总价款为人民币221万元。当日,张浩就支付给中介公司定金人民币10万元。

之后,当张浩如约向中介公司交纳首期房款时,中介公司告知张浩,说李大海不愿意出售该房屋,中介公司只能退回收取其的定金人民币10万元。张浩认为李大海与中介公司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双方签订的 《房屋定购协议书》合法有效,现李大海单方违约应按定金罚则赔偿自己人民币10万元。但李大海认为其并未与张浩签订《房屋定购协议书》,该协议书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本人所写,该协议书应属无效。无奈之下,张浩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大海赔偿其人民币10万元。期间,张浩得知当时李大海委托中介公司出售的房屋价格为人民币216万元。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浩的诉讼请求,判令李大海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浩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案件点评:

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认为,李大海与中介公司订立了《委托协议书》后,李大海与中介公司之间即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中介公司依照李大海的授权,在委托期限内行使代理权,与张浩订立《房屋定购协议书》,将该房屋出售给张浩,售价变动符合委托限价,不存在利用、滥用代理权的情况,维护了李大海的利益。李大海将相关证件及私章交付给中介公司的行为则进一步证明其委托授权中介公司的事实,而且张浩也曾实地看过房。李大海以其未在《房屋定购协议书》上署名为由否定该协议书的效力,理由不能成立。又因为李大海与中介公司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时间晚于《房屋定购协议书》签订的日期,所以中介公司以李大海名义与张浩订立的《房屋定购协议书》是在代理期限内行使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应为合法有效。现李大海在委托期限内中途毁约导致与张浩之间的《房屋定购协议书》无法履行,李大海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张浩要求李大海按定金罚则向其偿付人民币10万元即双倍返还购房定金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