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如何在征收评估中争取最大利益?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规划和旧城区改造的需要,房屋拆迁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因拆迁引发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多。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实施,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废止。由拆迁到征收的修改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这不仅对理顺拆迁事务中的法律关系重要的价值,而且可以将土地经营现实问题更好地纳入法律控制下。
征收评估是房屋征收的开始,征收评估是指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房屋征收评估价格为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征收评估的结果直接关乎被征收人获得补偿的多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如果在这个环节,评估机构未能在法律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被征收人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从北京房产建筑律师网处理的房屋拆迁与征收案件来看,当事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评估机构的漏洞:
1、选定评估机构的漏洞。评估机构的选定可采取(1)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2)由征收人投票决定;(3)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除以上三种形式外,其他选定方式均属违法。
2、评估机构资质和估价师资格的漏洞。依据法律规定,征收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在实质要件上:(1)审查评估机构是否依法设立;(2)审查评估机构参与评估的两名估价师是否具有相应的估价资格证书。
在形式要件上:(1)审查委托评估人是否与评估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2)审查评估的报告上是否是参与承办该评估业务的两名以上估价师的亲笔签名(必须是亲笔签名,不能是打印署名或者以签章代替签名)。
3、估价起止时间和时效的漏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违反上述时间和时效的限制都可能导致评估无效。
4、评估进行中的漏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违反这一程序可能导致评估报告无效。
评估报告作出程序中的漏洞。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实践中评估机构违反上述时限的规定,或剥夺拆迁人复核权的行为均有可能导致评估报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