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房屋外墙变形、地下室漏水……面对新小区出现的诸多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庆阳市嘉禾家园小区109户业主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庆阳市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法院索赔。庆阳中院一审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各项费用167万余元。宣判后,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5月6日,省高院公布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判决,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 109户业主维权状告开发商
位于庆阳市西峰区西大街的嘉禾家园小区,系庆阳市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东新公司)于2008年开发销售,是西峰区地段较好的楼盘,共有112套住房。2009年底业主入住后,发现该小区出现房屋外墙变形、地下室漏水、供水供暖不足、设备安装缺失、占地面积缩水、绿化区改建为车库等众多问题,严重影响了住户的生活和居住。为此,业主们多次和开发商东新房产公司协商,但始终未得到解决,于是夏某等109户业主开始了各种方式的维权,他们先后到市政府和城建部门维权,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过调查,多次调解无果。于是,夏某等109户业主决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便将庆阳市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至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开发商东新房产公司违约,要求赔偿住户的损失。
判决 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赔偿167万
庆阳市中院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东新公司所承建的嘉禾家园小区竣工后虽然通过验收,夏某等业主已经入住该小区既成事实,但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庆阳市建筑业管理局对于夏某等人所反映有关东新公司开发的嘉禾家园小区存在的质量问题,在其权力范围内进行现场调查,发现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对于因嘉禾家园工程质量对夏某等人所造成的损害,东新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庆阳中院一审判决,被告庆阳市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夏某等109位业主各项费用共计167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庆阳市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东新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