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宋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并按合同对公用设施、公用面积进行了认购。后来,顶层的刘某把顸层的走廊给封了起来,并称开发商将走廊卖给了自己。宋某找到开发商询问此事,开发商称这是开发公司的权利,愿卖谁就卖谁。宋某很纳闷,自己花钱买的公摊面积怎么成了开发公司的?
在房地产买卖中,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一般会对与房屋配套的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公共门厅和过道等设施进行认购,这些设施属于公摊面积,业主享有共有权。但在实际使用中,有些房地产开发商唯利是图,对购房者共有的部分再次出售.影响购房者的正常使用。购房者在遇到房地产商将购共有部分重复出售时,不能选择忍气吞声,要选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顶层的走廊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宋某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开发商将其卖给刘某的行为侵犯了宋某的权利,宋某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
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宋某可以要求刘某对顶层的走廊进行修理,恢复原状。
综上所述,宋某和其他住户可以要求开发商和刘某恢复走廊的原样,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开发商在出卖房屋时已经将公用面积出售,此时全体业主才是该公用面积的所有权人,而开发商已不具备对其进行处分的资格。因此,开发商将走廊出售给刘某的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开发商和刘某拒绝恢复原状,宋某和其他业主可以将其告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