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市消委会收到的有关房屋的投诉,占据着每个季度的前三名。
消委会提醒:购房装修看清合同莫信口头承诺
明天就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记者近日从中山市消费者委员会获悉,在2013年全年中,涉及到房屋方面的投诉多达234宗,当中既有房屋本身的投诉,也有装修建材方面的投诉。值得注意的是,有关房屋的投诉问题在市消委会24个类别的投诉中,在每个季度都始终占据着前三的排名。记者从市消委会提供的统计数据看到,不按时交楼、合同条款不平等、宣传与实际不相符、质量参差成为房屋投诉的四宗罪。
对于不少人而言,购买房产几乎是花去了大半生的积蓄,不少人为了购买属于自己的安乐窝,甘愿节衣缩食地当房奴,但往往因为一不留意,导致自己“亏大了”。对于购房者而言,到底该如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做一个精明的购房者呢?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市消委会的相关负责人,让他们结合过去一年中的投诉热点问题为您提醒。
案例一:信用记录致贷款利率上调 定金没得退
去年9月,赵先生计划在中山市按揭购买一套价值27万元的商品房。他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认购书并缴纳诚意金2000元整和定金20000元整,赵先生回忆,在签署房屋认购书时,销售人员曾向他口头承诺:“如果消费者银行信贷出现问题,可以退回全部金额。”后来,因为他的个人信用记录问题而被银行停止按揭,赵先生于是向开发商提出退回定金。但赵先生的要求没有被开发商接纳,于是他向市消委会板芙分会投诉。
据了解,银行因为赵先生的信用记录问题,将贷款利息上调,赵先生不愿接受这一方式,于是提出退回定金和诚意金。开发商负责人则表示:“当时只是承诺如果消费者因信用问题不能向银行贷款的,才能退回全部金额,现在是因信用记录问题而导致银行贷款利息上调,并非不能贷款,所以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退款要求。”后来在市消委会板芙分会的协调下,开发商最终向赵先生退回了2000元的诚意金。
提醒:
不能轻信口头承诺
对于赵先生的遭遇,市消委会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在此投诉案件中,因消费者与经营方已签订认购书合同,定金已具有作为合同担保的法律效用,并且消费者的信用记录不属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所以,适用定金罚则,赵先生原本缴纳的2万元定金无法退回。
但市消委会特别提醒消费者在购房时,一定不能随便相信销售者所答应的口头承诺,最好能够留下文字形式的书面证明。另外,在签订合同形式的文书之前,也应该要注意了解清楚合同的内容、条款,以免最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记者还了解到,由于“诚意金”不属于法律范畴内的术语,不像违约金、定金等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它只是购房者向开发商先行交纳的一笔钱款,用以获得住房的优先购买资格,因此在本案例中赵先生缴纳的诚意金获得退款。
案例二:房子比预售面积少了10m2
去年2月,沙溪镇中信左岸小区7栋业主纷纷接到开发商的通知,要求他们各自前往签署一份房产面积确认书,确认产权面积由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142平方米变成133平方米,对于自己购买的房屋面积突然少了接近10平方米,业主们认为不能接受,108名利益受损的业主联名写了投诉信并请求市消委会协助解决。
据了解,业主们投诉存在面积差异的7栋楼由于计算容积率的不同,导致在房产证办理过程中,出现产权面积均比预售面积少的情况。在刚开始调解时,开发商坚称自己没有错而不肯赔偿,但消费者认为开发商故意隐瞒某些事实,必须对此作出赔偿。
后经工商部门、消委会多次约谈开发商和业主代表,最终开发商愿意给予业主相应的补偿,本次调解总共为业主们挽回的损失超过385万元。
提醒:
维权时抱团作战效果更佳
市消委会表示,纠纷最终获得调解,是消费者、开发商和消委会三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市消委会尤其强调,消费者在本次纠纷中有很强的维权意识,投诉群体团结且紧密联系,对于消委会提出的建议很快能作出意见整合并提交相关材料,值得赞许。
案例三:装修超过规定时限
张先生去年初与一装饰工程部签订合同,由该工程部承包其新房的装修工程,施工期限从去年3月26日至6月26日,但直至去年9月5日,张先生房屋的装修工程仍未完工,而且他发现该工程部在装修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多次与工程部负责人沟通未能解决问题,于是向市消委会板芙分会求助。
在该分会的协助调解下,工程部负责人愿意尽快完成剩余装修项目,并最终为消费者张先生挽回了68000元的经济损失。
提醒:
签订合同需注意
格式和内文细节
记者了解到,板芙分会的工作人员接到张先生的投诉后,他们发现张先生与该工程部的合同虽然有注明完工的时间,没有拟定发生违约行为时,违约一方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以及赔偿的标准等内容,整份合同书的格式不但不严谨,而且内容也不够详尽。对此,市消委会的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与对方签订合同时不能马虎,“合同书要列明具体条款细节,切勿随意签订合同,避免出现纠纷时难维权,使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此外,消费者本身也需要多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案例四:买来的家具有刺激性异味
禹小姐于2011年11月份和2012年年初分别在某家居商场的专柜购买了家具。由于她正在怀孕,所以特别注重家具气味问题。在付款前,销售员曾表示其销售的家具是环保产品,通风一段时间就没有气味了。但禹小姐购物后,把该家具安放一段时间,其间还采用过放活性炭、盐水、茶叶等措施,家具本身的气味仍没能去掉。
直至去年5月份,禹小姐搬进有该家具的卧室住时,仍发现家具的气味很大。随后商家愿意为禹小姐换货,但新换来的家具依然有很大的气味,无奈之下,禹小姐向市消委会石岐分会投诉,在一番协调后,家具卖场的管理方让专柜作退货处理,且为禹小姐办理退货手续。
提醒:
应在合同上注明
产品规格和型号
消费者协会表示,随着日益增多的房屋装修及建材投诉,市民在购买建材及家具时,切记合同上要注明产品的规格、型号;买瓷砖、木地板等建材,必要时要留取样板,如果收到的货品发现货不对板时,要记得拒绝签收,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挽回自己的损失。
购房提醒:
应直接签订预售合同
记者还从市消委会了解到,目前购房者咨询最多的内容集中在营销合同的细则以及广告单张的宣传方面,具体包括房屋的质量、销售人员的承诺等问题;广告宣传与实际楼盘的差异问题,也是消费者在咨询过程中经常会提到的。
有业内人士提醒,一些开发商在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前会要求购房者签订一份《房屋定购协议书》并交纳订金,但由于这种行为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购房者很可能会因此被卷入订金纠纷。建议消费者在买房时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这样购房者与开发商就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时就有充分的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