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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裁定

房屋租赁期间新增房屋产权归属案

日期:2012-03-11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313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例

 

国营红光化工厂是一家亏损企业,几经治理,收效甚微。个体老板刘先生与红光厂的上级主管部门签订了租赁经营协议,租期五年,每年上缴租金80万元,原企业职工优先录用。在租赁期间,刘先生引入现代经营理念,对内奖勤罚懒,精打细算,对外把握市场动向,以优质产品参与竞争,很快扭亏为盈,经济效益大大提高。转眼合同期满,刘先生本想继续签订合同,但主管部门却与原国营厂长签订了租赁合同,刘先生必须退出。在双方交接财物的时候,刘先生与原厂长发生分歧。原来,刘先生在经营期间在厂区内修建了一座综合福利楼,里面包括食堂、浴池、倒班工人休息室等等,这座楼共花费105万元。刘先生认为这座房子是我个人建造的,我把房子交给你,你应当把建房的费用还给我。但接任者不同意。于是刘先生诉至法院。
分歧意见

 

对于此案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先生是在工厂厂区内建造的综合楼,而厂区土地使用权属于工厂,刘先生不应也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在承租期满后,厂区内的不动产应全部归还工厂。第二种意见认为,刘先生在租赁期间建造的福利楼,是工厂生产经营的需要,刘先生支付了相应的金钱。由于刘先生承租期满,不可能再继续使用该房屋,又不可能迁移,所以应由新的承租人接收财产,然后按合理价格支付款项给刘先生。这样才符合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刘先生建房这种现象在民法中叫做添附。尽管我们现有的民法通则还没有关于添附的条款规定,但这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相信不久将来颁布的物权法会规定此项法律制度。什么是添附呢?通常是指不同所有人物合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一物的客观现象。这里说的不能分离,既包括事实上的不能分离,也包括经济上的不能分离。事实上的不能分离是说一旦分开该物就全部毁坏,不能继续使用;经济上的不能分离,是说虽然分开不至于全部毁坏,但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不合算的。因添附的发生,导致添附物所有权归属问题。因此,添附是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式。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当事人得就添附的权利归属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应根据添附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添附的所有权归属。添附一般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本案的添附属于附合添附。
附合添附是指一所有人的物附着于或结合于他所有人的物之上,而形成新的财产,非经拆毁新形成的物不能将二者分开或者需要巨资才能将二者分开。本案刘先生建造的综合福利楼就是这种情况。楼是刘先生建的,但土地却是工厂的,二者不能分开,一旦分开,房子就不成其为房子,就失去了它原有的价值。添附使原物的形态发生了变化而成为新物,并且增加了物的价值。在此种情形下,应由一方当事人取得新物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的取得为原始取得,不是以一方当事人转移所有权为根据。添附的结果,使一方当事人所有权扩大,而另一方所有权丧失,对于丧失所有权一方是不公平的。因此,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因添附而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在发生添附时,失去所有权的当事人向取得所有权的当事人请示返还利益,适用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因为取得财产一方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双方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关系。当然,此利益的返还不是返还原物,而是返还因取得他人之物所有权所增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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