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孙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一套期房。购房合同中写明的交房日期是在2007年11月30之前,但是开发商未能按期向孙某交房,孙某实际收房的日期是2008年8月l1日。开发商对其延期的行为没有作任何解释,并且购房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赔偿责任。开发商延期交房应如何承担责任?
人们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称为期房。一般情况下,期房的价格较低,挑选余地较大,但由于是先付款后交房,因此购房消费的过程和结果要依赖于购房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在期房的买卖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房地产商迟延交房的情况,因此购房者在买房时,为避免纠纷,防止发生迟延交房的现象,在交易时要谨慎选择房地产商,尽量选择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商交易。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开发商迟延向孙某交房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孙某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本法明确规定了开发商迟延交房时承担赔偿责任的计算标准。因此本案中开发商应该按照上述标准赔偿孙某的损失。
综上所述,本案中开发商迟于约定的日期向孙某交房,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在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开发商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的计算,因此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如果开发商拒绝赔偿,孙某可以向法院起诉开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