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的村民服刑的,其仍然是该农村集体的成员。
(2)“空挂户”人员。所谓“空挂户”是指有关人员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目的,并不是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而是出于利益驱动和其他各种原因,需要将户口挂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现象。由于“空挂户”仅迁入户口,并不需要该集体经济组织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迁入户口的人员也未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形成较为固定并具有延续性的联系,所以宜认定“空挂户”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回乡养退人员。虽然这些人将户口迁到了本集体经济组织,但由于国家已经为其提供了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所以其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综上,确定农村集体成员的资格,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依据,以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以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取得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综合考虑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大趋势以及农村土地对未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具有的唯一且有力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对一些特殊情形作出特别规定。通过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丧失的规定和建立在特殊性规定基础上的相互衔接,划定成员资格的保有期间,并确立资格取得的唯一性原则。
此外,目前全国部分地方实行了户籍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同时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也在稳步推进。这些情况对解决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在审理案件时要格外注意。总之,合理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广大农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至关重要,如果要认定资格丧失,应当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