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主张已支付部分房款虽未提供房款转账记录或收款收据,但被执行人对房款支付事实予以认可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经审查符合条件可排除强制执行——牛彩云、叶锦贤诉周世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要旨:买受人主张已支付部分房款虽未提供房款转账记录或收款收据,但被执行人对房款支付事实予以认可且有记账凭证佐证,且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的“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的条件。
案号:(2023)甘民终49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日期:202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