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承租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昆明某银行云溪支行诉王甲、王乙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以其享有抵押权为由,主张解除租赁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抵押权人、租赁权人各自享有的权利性质、取得权利时间的先后、有无过错等因素进行实质审查,作出综合判断。成立在抵押权之前,并已占有使用的租赁权可以排除移交租赁物的强制执行。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云溪支行主张对案涉房屋不带租强制执行是否应予支持。
本案系王乙、王甲以其系执行标的的合法承租人为由,向昆明中院提起执行异议,昆明中院支持王乙、王甲请求后,引发了云溪支行提出本案执行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诉争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昆明中院(2022)云01执异903号执行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三十一条作出中止对案涉房屋在租赁期限内的腾房执行。《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作为执行程序中规范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司法解释适用于执行程序,但基于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程序之间的连续性和共通性,执行异议之诉可以参照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行审查认定。具体到本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三十一条适用于排除般债权的不带租的强制执,行情形,而云溪支行以其享有案涉房屋抵押权为由,主张解除王乙、王甲对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案件情形已超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因此,处理本案争议,除参照《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外,还应当结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云溪支行和王乙、王甲各自享有的权利性质、取得权利时间的先后、有无过错等因素进行实质审查,作出综合判断。
【案例文号】:(2023)云民终字6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