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某某诉成都某房地产公司管理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
关键词
管理人履职监督 债权人委员会 非诉讼方式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成都某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抵押权人申请对成都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抵押物行使别除权,成都某房地产公司管理人据此拟定处置方案,在某资产破产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处置资产。宁某某系成都某房地产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对成都某房地产公司管理人拍卖抵押物的行为提出异议,认为成都某房地产公司管理人存在陈述不实、违法拍卖、拍卖程序违法等情形,违背管理人的忠实义务,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管理人中止拍卖行为。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宁某某主张成都某房地产公司管理人中止对成都某房地产公司名下抵押物进行拍卖,实际系以诉讼方式对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该监督权利依法应由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而非以诉讼方式提出,故裁定驳回宁某某的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管理人履职行为监督方式的典型案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本案严格根据上述规定,明确监督管理人执行职务行为的权利依法应由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以非诉讼的方式行使,个别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关人员请求管理人中止拍卖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这对指引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主体正确行使监督权利,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促进破产程序顺利高效进行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